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召集双方了解情况,确认消费者所说基本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工商人员耐心调解,商家最终同意一次性补偿陈先生经济损失2000元
本文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海峡法治在线-法制今报7月3日讯(林涛)“我买的是杀虫剂啊,怎么用了之后虫没死多少,反倒死了两万多株茶树菇”日前,古田县平湖镇陈先生向古田县工商局平湖工商所投诉了此事
据悉,陈先生于5月底在平湖镇一农资材料店购买茶树菇做法一个杀虫剂,用来给自己种植的茶树菇除虫,谁知使用后出现大面积茶树菇坏死现象商家称,出现这种情况应是陈先生使用不当造成的,与杀虫剂的质量无关,不应由商家承担责任多次交涉无果后,陈先生向古田县平湖工商所投诉,要求商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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